当前位置: 首页  历史栏目  通知公告
关于开展教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审核工作的通知
作者: 发布者:赵晓燕 发布时间:2020-03-12 访问次数:323

按照《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20152)精神和山东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,根据《校长办公会议关于事业编制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的纪要》(中石大东纪201925),结合学校养老保险改革工作实际情况,请广大教职工对历年度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进行审核。

一、人员范围

学校全体事业编制在职职工(含201410月后退休人员)。

二、审核流程

手机微信登录审核:关注中国石油大学(华东)企业号—e站通—办公大厅—其他服务—养老保险基数确认。

电脑端登录审核:登录数字石大—e站通—服务大厅—其他服务—养老保险基数确认。

三、相关政策

(一)缴费基数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12月份工资中 “基本工资”+“教护龄津贴”+“绩效工资”标准之和确定。其中,2014缴费基数中的基础绩效为2013年工资中北三浮、岗位补贴、水电补贴、节日补贴等十几项补贴之和;奖励绩效为中石大东发〔200942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岗位津贴月标准。20172019缴费基数按照“财务查询系统”中当年1月份的基本工资核对(2016年和2018年分别调整基本工资标准且于当年12月份补发增资, “财务查询系统”中2016年和201812月份的基本工资仍是原标准,未体现增资)。

1. 年薪制人员参照同类同级别岗位人员缴费基数核定。

2. 因各种原因停发或扣发工资待遇人员,其缴费基数按照相关工资项目实际发放金额确定。专职科研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相应岗位对应指导标准确定。

3. 按上述标准核定缴费基数时,超过当年政策规定缴费基数封顶线的,按照封顶线执行;低于保底线的,按照保底线执行。

(二)缴费比例。缴费比例按照山东省规定执行,目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 16%、个人为 8%;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为 8%、个人为4%

(三)2014101日至20191231日期间,个人应缴纳部分与原工资中预扣部分的差额,待山东省启动清算汇缴工作时,再采取分月方式予以补扣。

联系人:许庆良  联系电话:86983330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 人事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203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