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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油工程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条例
作者: 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7-03-13 访问次数:358

 石工院发〔2013〕13 号

    为加强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,尽量减少、及时发现、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实验室各种安全事故,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,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,特制订本条例。

    一、适用范围

    本条例适用于科研实验室出现的安全隐患、安全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。

    二、安全隐患认定及处理

   (一)安全隐患认定:

    1、实验室安装、使用各类违规电器,乱拉电线,私自改造消防设施。

    2、钢瓶未固定,摆放及使用不当,有氢气、氧气等易燃易爆钢瓶实验室未通风。

    3、化学类实验室没有配备废液桶、垃圾桶,剧毒化学药品未按规定放置或废液长期放置未做适当处理。

    4、下班后实验室水、电、煤气、门窗未关;

    5、实验室无人看管,危险化学品未设置专柜或专柜未上锁;

    6、有刺激气味或易挥发的化学药品未在通风橱中使用;

    7、直接向下水道倾倒废液。

   (二)安全隐患处理:

   凡经检查发现上述安全隐患的实验室,责令限期整改(整改期2天),实验室进行全体人员安全教育,向所在基层单位提交整改报告;由所在单位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进行整改后再检查,并在检查后2天内向学院提交整改及检查报告。

   三、安全事故认定及处理

   (一)安全事故认定:

   1、重大安全事故(一级事故):实验室发生爆炸、火灾、溢水、有毒气体泄露、漏电、触电及导致人身伤亡事故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等不良后果。

   2、严重安全事故(二级事故):实验室发生爆炸、火灾、溢水、有毒气体泄露、漏电、触电等情况,经实验室人员及时控制,造成一定程度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

   3、一般安全事故(三级事故):实验室未关门、实验室无人看管(未发生事故)、实验违章操作、实验室溢水、有毒气体泄露等情况,造成轻度损失,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

   (二)安全事故处理

   1、对事故责任人、当事人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院内通报批评、取消年度评优资格、罚款、年度考评不合格等处理;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有关部门,给予校规校纪处分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 2、由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由当事人负责赔偿。

   3、学院设立安全防范基金,发生二级及二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实验室、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每次负担2000—10000元,实验室责任人承担80%,基金用于学院内安全教育、安全防范工作。

   4、对发生二级及二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实验室责任人进行院内通报批评、行政处罚,取消年度各类评奖推优资格;对所在单位及党政负责人进行罚款,取消年度各类评奖推优资格。

   5、对当年发生二级以下安全事故的实验室,发生第一次,通报事故情况,对事故责任人、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进行院内通报批评;发生第二次,取消实验室责任人、所在单位年度各种评奖推优资格,并按二级事故进行处理。

   四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石油工程学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