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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油工程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
作者: 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7-03-14 访问次数:359

 石工院发 〔2013〕 13 号

    为加强安全管理,消除安全隐患,保障公共财产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,依据《石油大学(华东)实验室工作条例》(石大东发[2002]81号)、《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》(中石大东发[2012]91号)、《关于加强实验室化学性废弃物管理的规定(修订稿)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特出台本规定。

    一、院长、党委书记为学院安全第一责任人,全面负责学院安全工作。

    二、院属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,对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,须和所属科研实验室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,负责本单位所属科研实验室的监督与考核,定期组织安全教育、开展安全检查。

    三、科研实验室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制,科研实验室管理人(或使用人)即为具体责任人,由具体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安全工作。负责制定药品安全、环保、环境卫生、应急预案、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,细化并落实安全规范与操作流程,负责实验人员及实验用品规范管理,做好防火、防爆、防毒、防盗等工作。

    四、每个实验室必须指定一名管理员,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及应急处理工作。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思想,高度重视技术安全,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开展实验,实验进行中严禁离人,实验结束后要按程序检查仪器设备、清理场地,方可离开实验室。

    五、实验室必须建立出入登记和值日制度。值日人员负责做好出入登记、安全检查、环境卫生、仪器设备使用、管制用品领用及废弃物处理、交接班等事项,并在值日记录上签字。严格落实“一日一签”,签字人对值日记录的真实性负责。

    六、实验室实验用品应分类规范放置。实验所需油样、药品、气瓶等应安全存放及使用,易燃、易爆、毒性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上级有关规定的专柜中,分类标识,存放专柜应由专人管理并上锁。

    七、对烟、毒、粉尘、有害气体、放射性物质、高频电流、超高电压、大幅震动、强烈持续噪音、高温、高压、热辐射、极强光闪烁等场合及有关设备,责任人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。

    八、实验室严禁直接向外界排放废弃物(包括废气、废液、固体废物和放射性物质等),严禁私自倒入本房间及公用卫生间下水道,对于乱丢弃废物和破坏公共卫生的人员,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。无法自行处置的废弃物,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回收;化学性废弃物回收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技术安全办公室负责,每学期安排两次。(学校技术安全办公室:86983388)

    九、实验室安全设施要齐全、有效,并定期进行检查,任何人不得借用或挪用各种安全设施,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或公共场所。

    十、不同的类型的实验室应由实验室具体责任人制定意外事故应急预案,以保证安全,实验中如发生事故,应按有关应急措施执行,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。(学校公安处电话:86980110、86981212)

    十一、学院每年对科研实验室进行一次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,对于因责任制落实不好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,严格追究责任,做出相应处理。

    十二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石油工程学院。